“当年在舆论的压力下,尽管是由更高层专家重新检验的,依然是维护原判,主要原因就在于他们是针对法院的判决的复核。但是,我倒认为,法院在这件案件中起的作用不是主要的,问题出在检察机关上面!”
“嗷,你说说,你说说!”邱再宝的兴趣越发高了。
得到了邱再宝的鼓励,林德明开始把这些天的一些想法一股脑儿地兜了出来:
“在我国,被告人被赋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公诉人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公诉人在代表国家利益的同时,也理所当然地被认为代表了被害人的利益。应当说,公诉人与被害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二者在根本目的上是相同的,都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恢复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公诉人是代表国家代替被害人行使起诉权,和被害人是目标、利益基本一致的控方组合。”
“在法庭上,由法官代表的法院,由公诉人代表的检察机关,由律师代表的被告或当事人本人,组成了一个三角形的关系,即便不是等边三角形,也一定是等腰三角形。一般来说,法官只是来做最终裁决,根据的只是公诉人和被告的各自的控辩结果。
“可是在这个案子里,原来非常嚣张的被告,经过了律师或其他高人的指点,表现的非常老练,老练的把她说成是一个一胆小糊涂到一问三不知的小女人也不为过。你根本不相信这个人会在那天丧失理智猖狂地用车撞人。原告或犯罪分子狡猾或为自己辩护,这是可以理解的,这是出于人的本能。不能理解的是公诉人!
“当天,被害人无一出场,公诉人理应作为控方的唯一的代表更加要独立承担起控诉的举证责任,而能否实现对犯罪的有效追诉,将完全依赖于公诉人能否在法庭上充分有效地举证。而公诉人对于被告那种‘温柔’的提问,帮助被告完成了‘操作过失’这一关键定性的过程,给我的疑问是,他和被害人的目标、利益根本有没有基本的一致?这样的控方组合,首先就出了极大的问题。因此,在被告的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被害人的权利就没有得到任何保障。这样的三角形结构就得到了破坏,法院或法官的判决就有了极大的自由度,或者说有了极大的空间。所以,指责法院还不是案件的关键,法院即使偏袒,还有个重审程序。关键在于检察院!”
林德明结束了讲话,邱再宝用赞许的眼光看着这个年轻人。
邱再宝知道,随着H省省委副书记何爱怜2004年被立案审查后,轰动一时的“宝马撞人案”中的检察官马上也出了问题。办理“宝马撞人案”的黑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九林也被立案侦查,其中的一个原因是在“宝马撞人案”中接受当事人的“吃”和“请”。当年,邱再宝也参加了对王九林的侦查。
“小林啊,我再来问你一个问题:那么多的高级的技术专家来复查此案,为什么不能给出S是故意撞人的结论,而维持过失撞人的原判哪?”邱再宝继续发问,目的是想看看这个年轻人的智商究竟有多高?
“还是主观上的因素!”林德明肯定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