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章 火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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翌日。

今天已经是陈行来到场景的第十五天,不知不觉中,已经是半个月过去了。

刑场内,司法戒备森严,闲杂人等根本无法靠近。

不过对于事先已经有所准备的陈行来说,这并不是问题。

他只需要在刑场的方圆五公里内,找到一处制高点,然后通过白泽之瞳的效果,就能轻易的看清楚刑场内发生的一切。

处刑的过程很简单,一枪打向心脏。罪犯流血倒地,一分钟左右就血尽而死。而这个时候,戒备并没有解除,而是有一辆普通的面包车直接开进了刑场。然后几名身穿白大褂的医生模样的人走下车来,竟是现在就开始对洪权的尸体进行解剖!

在远处观望的陈行眯起了眼睛!

他查阅过A市《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有规定如下:

(一)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必须按照刑法有关规定,“用枪决的方法执行”。执行完毕,经临场监督的检察员确认死亡后,尸体方可做其他处理。

(二)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

(三)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四)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要严格保密,注意影响,一般应在利用单位内部进行。确有必要时,经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许卫生部门的手术车开到刑场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卫生部门标志的车辆,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术未完成时,不得解除刑场警戒。

(五)尸体被利用后,由火化场协助利用单位及时火化;如需埋葬或做其他处理的,由利用单位负责;

(六)在汉族地区原则上不利用少数民族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执行本规定时,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惯。

而洪权的身份正好是无父无母,没有任何的亲人,也不是少数民族!这就符合了上面的某些规定。那么也就是说,眼前的这辆面包车,应该就是某医院前来解剖摘取可利用器官的医生!

看着这群医生现场将人开膛破肚,麻利的摘取了洪权的角膜、肝脏和肾脏。然后留下血肉模糊的尸体简单的被一席白布盖上,面包车迅速的开走了。

这个时候,又是一辆有着火化场标识的火葬车开了进来,一番手续的确认之后,两名力工将尸体一抬抬进车里,也麻利的开走了。

陈行在远处分别记下了面包车和火葬车的车牌号之后,思考了一下,选择了跟上火葬车。

拖着洪权残破不堪的尸体的火葬车一路低调前行,然后来到火化场。

由于洪权没有亲人,又是死刑犯的身份,所以自然就没有什么火化仪式,也没有人等待领取骨灰。所以程序是走的极快,当天遗体送到,当天就准备开始火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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