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4 初见杨嗣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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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熟人不是别人,是天地会统计署的一名骨干。

叫李元忠,是与统计署主任**彪差不多资格的。

李元忠也是从老林子柳子帮出来的,当时已经当到了站长级别。

李元忠入宫,是韦宝安排的,但韦宝并**强迫任何人做一些残忍的事情。

比如自己那啥了,自己把自己弄成不是完整的男人。

韦宝不会做这种事情,也不需要。

如果缺太监,是不难弄到的。

很多自己把自己弄成不是完整男人的穷人,弄了之后,依然**办法入宫,因为入宫也是要关系的,要挑选的。

如果需要往宫里面派人,完全可以弄几个这样的人就可以了。

当初韦宝派了几个人。

李元忠、和另外一个白有根,都是自己把自己搞成不是完整男人的,在柳子帮的时候就已经不完整了。

另外还有一个在魏忠贤身边当太监,另外一个宋三狗是后来安排在信王府,通过李成楝,但不让人知道和李成楝有关系。

所以,天地会统计署打入宫内和朱由检身边的密派是非常成功的。

早在韦宝还**发迹,就办了这件事。

当然,这其中韦宝本人也是功不可没,因为韦宝一直很重视情报这一块。

随着天地会统计署的实力越来越强大,通过资源,让这几个人逐渐混出头,比如李元忠现在已经是能够跟随在天启皇帝朱由校身边的太监了,这就很不错了,至少算是中等太监,还是比较被重视,与魏忠贤关系处的不错的那种。

否则,能留在皇帝身边的太监,都是经过了非常严格挑选的。

魏公公是北直隶肃宁人,阉党骨干崔呈秀、魏广微、冯铨等人也是北直隶人,要不要说这是阉党给家乡免税呢。

然而这时候根本还**阉党这个政治集团,魏公公也没那么大影响力。

恐怕**皇亲国戚的庄田多在北直隶的原因更大。

天启六*的时候,大**廷预征了明*的三成的加派。

天启7*除了收齐本*的七成之外,又预征了下*的三成。

这样相当于朝廷又临时加收了100多*两。

此外天启3*起,楚、桂、蜀、滇四省的辽饷加征改用于**奢安之乱了,这样辽饷专款中的田赋加派的收入就减少了82*两。

天启3*的额数是348*两。

直到崇祯三*,明廷为了应付己巳之变之后大增兵的新局面,在户部尚书毕自严的建议下,又加派每亩0.003两。

所谓杂项,是天启元*的户部尚书汪应蛟,汪是东林党,提出的多种增加收入的名目的总称。

汪应蛟在奏疏中称每*增加收入可达296*两。当*开始实行,但未规定各省具体的份额,共征得116*两。

天启2*只收到65*两。

天启3*开始规定各省具体份额,其中楚、桂、蜀、滇四省杂项收入同样**用于奢安之乱,其它各省共定额181*两。

根据天启3*的份额,说明杂项中包含卫所屯田的“子粒”收入,之前**参加辽饷田赋加派,现加收23*两。

优免丁粮,****、有科名者、为政府服务的儒士、吏员等人分别享有免除本身的差役及减免不同数额的田赋的特权,现除秀才之外,酌情加收,共44.4*两。

这显然就是所谓的“向士绅收税”。

以上两条实际上是继续增加田赋收入。

平籴仓是地方州县的储备仓,平时每*入藏一定数量的粮、银,**时用于赈济。现将其中一半收入上交中央。共14.6*两。

抽扣工食,明初地**府所需的人力都以“役”的形式强制从民间调发,后来逐渐取消强制性,改为地**府加收工资即“工食银”,从民间雇佣。

“工食银”的一部分上交中央。共67.9*两。

马夫祇候:类似工食银,是将给地方官服务的马夫等人的工资支出的一部分上交中央。近10*两。

督抚军饷、巡按公费,各省的督抚和巡按御史以中央**身份到地方上办差,本无直接的地方财政收入可以支持,按例地方上要调拨办公经费,且督抚办案有罚金之权,也可充当经费。

现将这些经费的一部分上交中央,共19.8*两。

中央从地方财政中争夺收入。

房产交易税,税率2%,额征近29*两。

典铺酌分,将各省的典当铺按资产分成5等,每*分别征税10-50两不等,额征19.5*两。

以上两条可是向金融、房地产两大暴利行业征的税啊,又不影响“实业”。

准许民众捐银130两买生员身份,未见定额。生员可以不纳丁银,这实际是在**一种免税特权。

规定税额很详尽,然而地方财政能力有限,每*还是只能交上来60多*两。

到崇祯二*户部开始做预算,把杂项重新规定为97*两,显然是现实面前的无奈举动。

这次预算把之前征不上来的“督抚军饷、巡按公费”减去了,但崇祯四*预算中重新出现了这项,并开始征收“生员优免”40余*两,向之前仍然赋予免丁役特权的生员下手。

盐课盐课加征是天启元*户部主管辽饷的**新饷司郎中杨嗣昌提出来的。

当时明廷使行“纲法”,规定一批固定的商人每*认购盐引。

本来商人在认购盐引时就要交纳“余盐银”,实际上是政府失去了一部分灶户、盐田的控制权,反而将这笔钱转嫁到商人头上,现在认购盐引时还要交额外的辽饷,天启3*辽饷数据中有“盐引银”32*两,可能就是天启元*定下的数目。

天启4*5月曾加征盐课54.7*两,但这笔加征持续时间不详,且后来叙述辽饷者都未提到这笔加征,很可能是其它名目下,比如修三大殿、修皇陵的加征。

之后又有一些陆续的加征,实际数额不详。

崇祯三*将之前的盐课加征都归入辽饷,并将额数增加到94*两。

明代在水路交通集散地设有钞关,对过往船只根据载货量进行征税。有的钞关还同时征缴对商人货物征收的“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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